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和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医疗行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经过三年的医改,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形成,参保人数增加到12.95亿人,覆盖了95%以上的城乡居民。同时,更高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仍然是广大民众和医疗卫生机构追求的目标,在提高我国医疗信息化总体水平以及优化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的过程中,还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和各方厂商紧密合作共同探讨。
患者对高质量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而紧缺的优秀医疗资源往往集中在大型医疗机构。如何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并克服医疗资源的分布不均衡,成了医疗信息改革的首要目标。在医疗信息化的过程中,一直面临着众多的瓶颈和挑战。之前, 在探讨目前医疗行业信息化的状况时我们把当前医疗信息化面临的瓶颈和问题归纳为四点:
第一、当前的医疗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参差不齐,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发展水平不均衡;
第二、医院内各功能单位之间信息不能有效融合,造成“信息孤岛”,不能有效地围绕病患就诊流程进行信息支持;
第三、区域层面,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缺乏顺畅的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不能动态协调区域医疗资源并实现优化利用;
第四、 在新型医疗信息化领域(如移动医疗和远程医疗)的系统构建、设备应用及信息安全等方面仍需要强化和提高。
对此,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25号)文件,包括:《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三个文件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互联网医院及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从机构设置、信息化建设、诊疗业务监管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处理都有明确要求,并明确指出,“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开展互联网医疗,下列10条你get到没?
行心科技认为,政策对互联网医疗的明确要求,一方面肯定了互联网医疗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在借鉴公立医院信息化监管的成熟经验探索新型医疗服务模式的科学监管方式,为依托信息技术盘活全国医疗资源探索一条安全可行的方法。
文件提出的机构设置及信息化建设要求,包括:
1.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2.”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医院“都要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将患者诊疗数据安全提上日程,保障健康信息流动的安全性。
3.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该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互联网医院同上。
4.互联网医院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
5.互联网医院需建立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和服务全程留痕,并与实体医疗机构的HIS、PACS/RIS、LIS系统实现数据交互与共享。
6.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对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文件提出的监管约束要求,包括:
7.互联网诊疗活动要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8.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9.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10.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响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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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任重而道远,突破医疗行业发展瓶颈的关键在于医疗卫生信息化。医疗卫生信息化平台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有科学的系统规划和整体设计,更需要有监管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部门的一致努力。我们期待与国内更多医疗行业专业人士一起群策群力,共同探讨医疗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并分享行心的最佳实践,敬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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