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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偏见的消除:版权法的视角

人工智能(AI)越来越受到重视,也将成为改变我们生活的一项重要新技术。人工智能(AI)的核心是“机器学习”,即机器越来越人性化,AI涉及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机械、材料、软件等多学科和领域。同时,AI从研发到应用也与法律息息相关,包括合同法、侵权法、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刑法、隐私法、数据信息等诸多法律部门。美国学者阿曼达·莱温多斯基(AmandaLevendowski)在2018年六月号的《华盛顿法律评论》上发表一篇题为“版权法如何改进人工智能的潜在偏见问题”(即“Howcopyright law can fix artificial intelligence’s implicit bias problem”),在上述文章中,作者从美国版权法的视角考察了现行版权法可能是导致人工智能(AI)产生或加重偏见的罪魁祸首之一;进一步,作者也指出了这些偏见的克服或者消除也可以通过版权法自身的合理使用原则来实现。

一、现行版权法给制造公平的人工智能(AI)带来障碍

文章认为“因为人存在偏见,所以AI系统也会存在偏见。事实上,AI系统通过阅读、观察、以及倾听人类创作的作品来向人类学习进而成为新‘人类’。”而版权法对版权作品的强保护导致制造更公平的人工智能(AI)系统会受到制约。文章接着从性别偏见、种族偏见等实务角度切入,通过对反向工程、版权技术措施保护、算法审查程序、以及限制竞争等分析了现行版权制度对制造更不公平的人工智能(AI)系统带来的影响力;同时,鉴于版权法固有的制度设计,使AI系统制造者更倾向于优先选择带有偏见的、低风险的、不受版权保护的版权作品进行AI系统的学习训练,这样更增加了AI系统带有偏见的几率。

二、出路:现行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原则可消除AI系统偏见

(一)版权合理使用与版权侵权判定的四要素

由斯托利大法官创立,最后列入美国《版权法》的判断版权合理使用(亦即版权侵权)的四要素如下:

1、在后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

2、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3、在后使用(作品)的数量与实质部分(内容)与受版权保护的整部作品之间的关系;

4、在后使用(作品行为)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价值与潜在市场产生的影响。

(二)结合上述合理使用原则判定的四要素,AI系统可以考虑通过合理使用原则来改善其偏见。

文章进一步分别对应上述四要素详细的分析了人工智能(AI)系统可以通过适用合理使用原则提升版权作品的使用,进而实现改善AI系统偏见的问题。

1、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进行AI系统数据训练具有高度的“转型性”(transformative)特点。利用版权作品对AI系统进行训练,不是简单的拷贝原版权作品,而是利用原版权作品进行再创造的行为,根据“评论或批评”原作品的合理使用规则这样的“转型”目的,极有可能不构成侵权。

2、AI系统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主要是基于其事实性特征。版权作品受到保护与其是想象丰富的虚构小说作品还是对事实叙述的作品不同性质息息相关。越是虚构的保护强度相对越大。对于事实作品或者主要是利用事实新创作的作品,一般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原则。AI系统主要是使用事实信息进行训练,可以考虑适用合理使用原则。

3、拷贝整部作品训练AI系统也可适用合理数量与实质内容的标准。即使在AI训练中使用了收到版权保护的整部作品,结合使用的目的以及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等其他要素,也可能适用合理使用原则。当然,这个要个案而定,这一要素的判定可能有些风险。

4、最后,AI训练数据不损害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商业市场。AI系统训练不是直接拷贝原作品,并与原作品形成市场竞争关系,所以,关于这一要素可能通过合理使用原则的测试。

三、启发:律师的介入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文章是以美国版权法为依据和起点进行的考察,不一定完全适合我国的实务。但是,关于版权侵权的判定(合理使用原则的判定)的四要素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已经受到重视并有应用。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至第23条列举了各种权利限制的情形。其中,《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无须经著作权利人许可也无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12种情形。

另一个启示是,虽然人工智能(AI)领域至今还没有因为版权侵权、AI系统偏见导致的侵权等纠纷发生,但是,随着未来AI的发展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相信发生类似纠纷是在所难免的。

第三个启示是,律师不仅仅是在纠纷发生后才发挥作用,律师更主要的作用是在AI等技术创新阶段、AI等新技术应用阶段提出如何防控法律风险,这一点可能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防患于未然,需要律师的介入和参与。

最后,用文章的结尾的一句话作为本文的结尾

“版权法有能力使AI系统产生偏见,但是版权法也有更大的能力去消除这些偏见。最终可以通过合理使用原则的规范价值来实现减轻这些偏见的目的。合理使用原则可以促进制造更加公平的AI系统。但是,这种改变(conversation)到此并没有结束。区分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与什么是道德上可接受的仍然是一个严肃的问题:这就需要AI制造者、政策制定者——甚至可能是律师们认真的参与和深思熟虑的反思。”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声明,作者对本作品的文字和照片享有完全的著作权,本作品今日首次发表于“田治谈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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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124G0ESP1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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