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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技术的法律问题

今天上《法律人工智能》的第二节课。在这节课上,江溯老师为我们介绍了自动驾驶技术的运用现状以及它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

如今,不少汽车生产商都宣称自己正在研究或生产“自动驾驶”汽车——虽然他们名义上都使用“自动驾驶”这一概念,但实质上,我们须知,不同型号的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有着巨大的差别。对于这个问题,江溯老师特别指出,如今技术界普遍采用SAE的分级法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分级(详见下图)。

江溯老师提醒大家,在讨论自动驾驶技术的法律问题时,一定不可以脱离分级泛泛而谈。在他看来,如今一些讨论自动驾驶技术的法律问题的文章,就犯了这样严重的错误。结合上课的内容,在此我将举一实例。

一些人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们无法对自动驾驶汽车所造成的侵害进行归责,因为根据现行法律,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成为责任主体。一辆自动驾驶汽车,怎么说也不可能被认定为人,更不要说什么拥有行为能力。这种观点听起来挺有道理,然而,结合上文提到的分级标准,我们发现,这种表述实际上并不准确:对于L3级及以下的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现行法完全有能力解决:对于L1、L2级别的汽车。其处理方式与普通汽车相同;对于L3级别的汽车,如果是由于产品瑕疵(遇到危险未及时提示驾驶员介入)而导致的损害,生产商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驾驶员的操作失误(汽车已及时提示驾驶员介入)而导致的损害,驾驶员应当承担责任。由此看来,那个现行法无法涉及的领域,仅限于L4和L5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据我所知,这些汽车现在甚至还没有投入使用)。一些文章由于混淆了不同等级之间的自动驾驶汽车,致使得出了极不严谨的结论,制造了不必要的恐慌(说什么自动驾驶汽车是一个法律空白)。做研究,严谨当是首要要求。在江溯老师看来,那些对自动驾驶技术一知半解(连分级都不知道,便是例证)的人所写出来的文章,并没有学术价值。

至此,我们应当明确,并非所有的自动驾驶汽车都会产生所谓的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至于那些有可能对法学理论构成挑战的自动驾驶汽车,应该具备这样的特征:它们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驾驶员的介入,它们已经掌握了自动学习的能力,它们已经摆脱了对人类所设定的程序的依赖,完全具备自主决策能力。我们所说的“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问题”,其研究范围,应仅限定于到达这种程度的自动驾驶汽车——低于这种程度的,现行法律都可以适用,因此并无太大的研究意义。

对于未来的法律应如何应对如此程度的自动驾驶技术的挑战,江溯老师指出,法律人要跳出现有的思维框架,不要被现行法所束缚。我们现行的法律,都是针对过去的情形制定的。在未来,当世界发生大变革之时,法律一定也会随之发生革命。到那个时候,就需要我们这些在座的未来法律人对新形势作出应对。当然,正如江溯老师在前一节课所指出的,只要那些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人,才有做好法律人工智能的研究——在这一点上,现有的法学教育显然是难以满足未来的需求的(不懂分级,也是技术素养不够的体现)。

另外,江溯老师还提到了自动驾驶技术有可能带来的伦理问题:当自动驾驶汽车遭遇“电车难题”时,应该如何应对?江溯老师的观点是:这个问题在人类的伦理学领域都无法解决,我们怎么能要求一台机器去解决呢?他说,在德国,政府对待这类问题的态度是:千万不要为机器设定各种伦理准则,并让它们机械性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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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0724G1QN12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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