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 3(60) 条将"深度伪造"定义为"由人工智能生成或篡改的、与真实人物、物体、地点、实体或事件相似,并会误导观者以为其真实或属实的图像、音频或视频内容",强调内容须冒充真实存在的事物。
法案第 50(4) 条要求深度伪造的部署者在内容首次暴露时,最迟向受影响自然人披露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或篡改,且披露须清晰、可辨识。
法案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在欧盟范围内正式执行,违规主体面临最高 1500 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 3% 的罚款。
对于明显属于艺术、创作、讽刺、虚构等作品范畴的深度伪造,披露义务可限于提示存在被篡改内容,且不得干扰作品的正常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