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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定预付金出行管理细则!非自有车辆的信息平台不得收取押金

近日,北京市市场消费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场监管局等6家单位,起草了《北京市交通运输新业态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等7份文件,在北京市场监管局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指出,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应优先采用信用分替代押金和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非自有车辆的信息平台公司不得收取押金。同时,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应合理设置上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

《意见》指出,该细则适用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领域。该领域运营企业应优先采用信用分替代押金和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非自有车辆的信息平台公司不得收取押金。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运营企业须在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开设全国唯一的用户专用存款账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在押金及预付金管理方面,《意见》指出,运营企业应做好风险控制。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应合理设置上限,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

此外,《意见》也在收费要求、服务合同、资金用途、退费原则等方面做出规定。据悉,该《意见》征集将持续至12月9日。

南都记者此前报道,共享汽车途歌、共享单车ofo等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押金及预付金退款”难题屡屡引发网友热议。今年5月,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对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指出,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在预付金消费方面,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符合该办法相关规定。据悉,该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采写:南都记者 毛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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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1203A0H2IJ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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